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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工宝》2020年复工复产考试题库及答案分享

时间:2024-11-12 11:34:47 来源:开心攻略网

本文为广大矿工朋友提供了《链工宝》2020年复工复产考试题库及答案,内容涵盖自救器使用、逃生避难、安全标志、职业病防治等多个方面。旨在帮助矿工朋友们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同时增强安全意识,掌握自救互救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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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工宝》2020年复工复产考试题库及答案分享

1、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2、携带自救器时,应避免碰撞、跌落,(禁止)将自救器当坐垫用。

3、隔离式自救器的作用包括提供(氧气)、防止窒息和防止有害气体中毒。

4、如果自救器外壳已意外开启,应(停止)使用。

5、在整个逃生过程中要注意把口具、鼻夹戴好,保证(不漏气)。

6、自救器不能使用或失效时,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匍匐前行至安全地点。

7、自救互救是(减少)事故伤亡损失的重要环节。

8、位于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应迎着(新鲜空气)撤退。

9、避灾时,应用(敲击)的方法有规律、间断地发出呼救信号,向营救人员指示躲避处的位置。

10、(口对口)吹气法是效果最好、操作最简单的一种现场急救方法。

11、创伤急救,必须遵守“三先三后”的原则呼吸、心搏骤停及休克昏迷的伤员应先(复苏后再搬运)。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13、在进行人工呼吸前,先要将伤员运送到(安全、通风)良好的地点。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15、矿井每个(入井)人员应掌握正确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16、人工呼吸术、人工胸外心脏按压术是伤员心脏、呼吸骤停所采用的现场最初(急救)措施。

17、搬运和转送颈部、腰部以及关节、四肢有损伤的伤员时,应先(固定),避免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损伤。

18、检查伤员的方法有(观察)、触摸、交谈、包扎。

19、佩戴自救器撤离时,(禁止)狂奔和取下鼻夹、口具或通过口具讲话。

20、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试行(24h)值班制度。

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22、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鞭子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23、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是指保证一旦事故发生实施救援时畅通、有效地传递重要信息的系统。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25、在烟雾大、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应摸着(巷道壁)前进,以免错过联通出口。

26、判断早期休克可采用“(一看二摸)”的方法。

27、(自救互救)是指矿井发生事故时,在现场的作业人员为妥善避灾、保护自己和救护他人而采取的措施及方法。

28、如果人员被困地点有压风管路,应打开压风管路闸阀,给被困人员输送( 新鲜空气 ),但被困人员应注意保暖。

29、对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中毒者只能进行(口对口)的人工呼吸。

30、骨折固定应包括上、下(2)个关节。

31、井下条件复杂,转运伤员时要尽量做到(轻、快、稳)。

32、矿工在井下遇到火灾事故时进行自救的重要装备是(自救器)。

33、为确保避灾、自救和互救的有效性,每个入井人员必须掌握矿井的(避灾路线)。

34、煤矿企业必须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45)分钟的自救器。

35、隔离式自救器又分为化学氧和(压缩氧)自救器两种。

36、进行心脏复苏时,病人的正确体位应为(仰卧)。

37、井下用担架抬伤员时,应将伤员头部(朝后),这样使后面抬担架的人可以随时观察伤员的变化情况。

38、对于脊柱受损的伤员,上下担架最好由(4)人共同操作。

39、踝关节扭伤,为防止皮下出血和组织肿胀,在早期应选用(湿冷敷)。 40、创伤急救,必须遵守“三先三后”的原则,对骨折伤员应该(先固定后搬运)。

41、创伤急救,必须遵守“三先三后”的原则,对出血伤员应该(先止血后搬运)。

42、当物体扎入人员的身体时,应采用的救助方法是(固定)扎入的物体后送往医院。

43、井下发生人员重伤事故时,在场人员对受伤者应(立即抢救),并报告调度室。

44、从业人员使用自救器时发现呼气时气囊瘪而不鼓,并渐渐缩小时,表明自救器的使用时间已接近终点,要做好(应急)准备。

45、发生灾害事故后,事故地点附近的人员应迅速利用最近处的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矿(调度室)报告。

46、(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47、井下发生灾害时,撤退路线应尽量选择安全条件最好、距离最短的路线,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48、煤矿应加强入井从业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49、矿井(压风自救)系统是指为了实现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为事故现场人员提供宝贵氧气的系统。 50、煤矿必须使用(隔离式)自救器。

51、化学氧自救器供一般入井人员使用,只能使用(1)次。

52、压缩氧自救器,是一种可(反复多次)使用的自救器。

53、在避灾期间,要做好长时间的避灾准备,使用(1)台矿灯照明或间歇照明,关闭其他矿灯。

54、在胸部包扎法中,包扎范围应超出伤口边缘(5~10)cm。

55、人工呼吸持续的时间以恢复自主性呼吸或到伤员真正(死亡)时为止。

56、对触电人员应采取以下急救措施:立即(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57、每班携带自救器前,应检查自救器外壳有无损伤或松动,如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将自救器送到(发放室)检查校验。

58、携带自救器时,任何场所不准随意打开自救器上外壳;如果自救器上外壳已意外开启,应立即(停止)携带,做报废处理。

59、佩戴自救器撤离火区时,要冷静、沉着,最好(匀速)行走。

60、佩戴自救器要求操作(准确、迅速)。

61、井下人员一旦遇到或发现瓦斯爆炸时,需要沉着、冷静,保持清醒的头脑,临危不乱,采取措施进行(自救)。

62、一氧化碳是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

63、一氧化碳的主要来源是:火灾、(爆破工作)、瓦斯和煤尘爆炸。 64、硫化氢是一种无色、微甜、带有(臭鸡蛋)味的气体,能燃烧,有强烈的毒性。

65、二氧化氮是一种(红褐)色气体,极易溶于水。

66、二氧化氮的主要来源是(井下爆破)。

67、氨气是一种无色、具有强烈的刺激臭味的气体,易溶于水,(毒性)很强。

68、氨气主要来源是(井下)爆破。

69、煤矿作业人员在井下工作时,需要一个适宜的气候条件,包括适宜的温度、湿度、(风速)。

70、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71、机械通风就是利用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矿井和井巷进行通风的方法。

72、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73、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4、事故会造成生产活动的暂时中断或(永久终止),并会引起人员伤亡或(和)财产损失。

75、事故具有因果性、条件性和规律性,还具有偶然性、必然性和(可预防性)。

76、认识事故的本质和(发生规律),对于预防事故发生很有必要。

77、矿井常见的事故包括瓦斯事故、(煤尘爆炸事故)、水害事故、顶板事故、火灾事故、机电运输事故和其他事故等。

78、矿井火灾发生初期,一般火势并不大,应该尽早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进行(直接)灭火。

79、综合灭火法就是(隔绝)灭火法与其他灭火法的综合应用,如在封闭火区基础上,再采取灌浆、注入惰性气体或喷阻化剂等措施。

80、瓦斯事故是指由于瓦斯的存在并(失控)而导致的事故。

81、矿井瓦斯是指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

82、甲烷是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

83、甲烷有很强的扩散性、(渗透)性。

84、甲烷本身(无)毒。

85、煤层及围岩中的瓦斯气体达到一定的压力,在冲击地压和采掘活动等诱因作用下,可以导致(煤与瓦斯)突出。

86、矿井瓦斯爆炸就其本质来说,是一定浓度的甲烷和空气中的氧气在一定温度作用下产生的激烈(氧化)反应。

87、瓦斯爆炸将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会造成大量人员中毒而伤亡。

88、瓦斯爆炸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89、加强通风是防止瓦斯积聚的(根本)措施。

90、先抽后采是预防瓦斯事故的(治本)措施。

91、引爆瓦斯的火源主要有(明火)、爆破火焰、电火花及摩擦火花4种。

92、煤尘爆炸事故是指井下爆炸性煤尘达到一定浓度,遇到引爆火源发生的(爆炸)事故。

93、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煤尘的爆炸浓度、高温热源、足够的(氧气)含量。

94、减尘、降尘是通过减少煤尘产生量或降低空气中悬浮煤尘含量以达到从根本上杜绝(煤尘爆炸)可能性的措施。

95、煤矿机电事故是指由于机电设备出现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失的事故。

96、提升运输事故是指在提升运输系统中由于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设备故障、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各类事故。

9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98、煤矿生产建设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99、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00、煤矿企业安排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

101、煤矿企业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102、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费用。

103、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0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105、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06、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7、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08、煤矿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从业人员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09、从业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11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11、从业人员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煤矿企业(按月)支付。

11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3、煤矿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114、煤矿企业招用劳动者时,要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115、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6、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1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1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19、煤矿企业应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20、所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2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22、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123、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四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124、《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自(2002年1月1日 )起施行。

125、《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而制定的。

12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27、从业人员因职业病死亡,其近亲属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28、煤矿企业必须安排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确保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129、(安全警示标示),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30、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中的(黄色),表示警告、注意。

131、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中的(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

132、各煤矿企业对已确诊为尘肺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133、在煤矿生产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134、劳动者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35、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 )工资报酬。

136、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符号为( MA )。

13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138、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综合治理要求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管理。

139、《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140、煤矿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14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143、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144、建立安全意识,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145、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标准)构成。

146、《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自(1995年1月1日 )起施行。

147、国家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148、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49、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50、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15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52、煤矿企业要树立红线意识,落实“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

15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15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155、《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5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57、《煤矿安全规程》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

158、煤矿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9、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160、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61、在煤矿生产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162、根据《煤炭法》的规定,对违法开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63、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164、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

165、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66、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着(粉尘、有害气体)的产生,采深大的矿井伴有地热现象,环境温度较高。

167、煤矿机电设备向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168、矿井瓦斯、矿尘、水、火、冲击地压及(有毒有害气体)经常威胁着煤矿安全生产,甚至引起重大安全事故。

169、如果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物料处于不安全状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也是造成人为事故的重要因素。

170、采煤、掘进、(通风、机电)、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中,任何部位或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酿成事故,甚至造成重、特大事故。

171、新工人入井前必须进行不少于( 72学时)的安全培训。

17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

173、严禁携带烟卷、火柴、打火机及其它引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

174、(火源)是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的主要条件之一。

175、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17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77、当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时,如果无自救器还可用(毛巾)打湿水,捂住口鼻逃生。

178、我国通用的矿山安全标志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五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路标、铭牌、提示标志;指导标志。

179、(安全标志)是矿山安全设施的组成部分,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应该熟悉它,并应保护好它。

180、(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就要求必须选好班组长。

181、班组要制定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将各岗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加以规定。

182、班组长必须把工种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放在(第一位)。

183、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班组安全生产权益。

184、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是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专业素质的重要手段。

185、国家安监总局第92号令规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86、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

187、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188、煤矿企业要结合班组实际,制定班组员工培训计划,除了集中培训外,还可采取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每季一评的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189、班组安全文化的塑造是营造班组所有成员精神家园,提升煤矿从业人员(人文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手段。

190、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检查1次。

191、从思想上强化标准化意识,人人学习(标准和规章制度),工作中从熟练掌握标准化的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入手,按标准要求规范行为。

192、规范作业的四化要求:管理精细化、行为规范化、(操作程序化)、质量标准化。

193、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194、“三违”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95、违章指挥是指煤矿各级管理人员下达违反(法律)、法规、规程及有关规定的指令,并强使他们执行的行为。

196、违章作业,是指违反“(三大规程)”,冒险蛮干的行为。

197、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198、井下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的设备、设施。

199、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00、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0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02、隐患排查是指通过系统的危险预知、(安全检查)等方法,查找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隐患并制定措施进行排除的过程。

203、隐患排查方法包括:定期排查、现场排查、岗位排查、(监督举报)等形式。

204、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年度考核,(一级)的考核由国家煤监局负责,(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20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06、从业人员在回采工作面行走时,不得进入(采空区)。

207、(班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组织。

208、煤矿井下生产具有多工种、(多方位)、多系统立体交叉连续作业的特点。

209、煤矿机电设备向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210、井下作业环境复杂,要求作业人员注意力高度集中,因此,入井前严禁(喝酒)。

211、每个职工都必须参加(班前会),预知本班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了解近期国内、本矿的典型事故案例,吸取教训。

212、入井前要穿好(工作服),工作服要穿着整齐,扣好钮扣,不可随意披在肩上,防止被运转的机器缠咬而发生意外事故。

213、运输系统中常见的信号是(红绿灯和电铃),用以指挥和联系提升运输,并兼作安全警告信号。

214、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15、必须在有(明显标志),光线充足的专用人车车站或侯车平台上、下车。

216、(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17、(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18、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煤矿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219、(防尘洒水)系统要有永久性防尘水池,并设有备用水池。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

220、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22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安全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保命钱”。

222、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223、企业要根据煤矿工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改善劳动环境,改变不良的作业方式,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224、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对个人健康不利的指挥和指令。

225、从业人员有权提出工作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的漏洞,对职业病防治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226、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有遵章守纪的意识,工作要服从管理,不出现(违章违纪)的行为,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

227、企业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作为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和接受。

228、如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从业人员有义务及时向上级管理层汇报,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229、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230、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231、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232、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233、从业人员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234、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从业人员,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23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从业人员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也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23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37、从业人员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38、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239、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在岗期间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240、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41、接触煤尘的在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20)年1次。

242、接触岩尘的在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1)年1次。

243、接触噪声的在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1)年1次。

24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

245、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46、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247、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属于(强制)职业健康监护检查。

248、个体防尘要求作业人员佩戴防尘(口罩)或防尘安全帽。

249、(粉尘)对人体的健康危害主要影响呼吸系统。

250、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中发病率最高的是(尘肺)病。

251、粉尘对人体的健康危害主要影响(呼吸系统)。

252、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煤矿企业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煤矿企业)承担举证责任。

253、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54、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55、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56、从业人员必须在高噪声的条件下工作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听觉)器官的有效措施。

257、煤矿企业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25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259、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属于(职业)病。

260、煤矿企业招用劳动者时,要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6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62、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263、煤矿企业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26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煤矿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

265、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

266、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267、从业人员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268、从业人员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69、(从业人员)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270、煤矿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71、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272、职业病一般是由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

273、劳动强度大、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是导致职业病发病的(根本)原因。

274、煤矿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噪声聋)、职业中毒等。

27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276、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2m以上高空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77、煤矿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278、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79、在企业履行为从业人员提供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义务的同时,从业人员要有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积极正确(佩戴)。

280、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28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对本企业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建立的一份个人职业健康监护登记(卡片)。

282、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

28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284、安全生产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

285、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费由(企业)缴纳。 286、从业人员生病住院不能上班,煤矿企业(不得)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287、从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288、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89、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290、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职工有权停止作业。

291、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职工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292、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执行。

293、因工致伤,职工有享受(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294、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职工有权要求(赔偿)的权利。

295、煤矿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享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96、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职工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

297、煤矿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安全生产设施是(安全生产)的保证。

298、发现煤矿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领导调度室)汇报。

299、在工作中,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300、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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